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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概况

发布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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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的基本概念

  对于污染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来讲,污染场地的基本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基础,是科学理论与管理方法重要的结合点,更是相关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制定、公共宣传教育的根本前提。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场地污染的责任人、社会公众还是相关利益责任方,其对污染场地基本概念的正确理解,都有助于对污染场地的管理。

 国外污染场地的定义

  美国对污染场地的定义

  美国法律中“污染场地”的概念,最早源于1980年第96次美国国会通过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编号:公共法96-510)。在当时版本的Section101(9)中,对于“设施”(facility)给出了法律定义,定义的一部分“因堆积、储存、处理、处置或其他方式(如迁移)承载了危害物质的任何区域或空间”被美国环保署引申成为了“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的概念,在该法中再没有对“污染场地”进行单独的定义。自此之后,直到该法律2002年修订,“污染场地”的定义仍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但是在《超级基金法框架下的场地调查技术指南》等一系列由美国环保署制定的技术类文件中,均采取上述方式对“污染场地”进行了定义。

  “棕地”(BrownfieldSite)一词第一次正式使用,是在1992年6月28日美国东北与中西部国会联盟听证会上。同年,俄亥俄州凯霍加县提出了提一份关于棕地详细政策的分析报告。翌年9月,美国环保署将凯霍加县作为其第一个棕地试点项目,对棕地的支持援助工作也逐渐成为了美国环保署的工作内容。

  2002年1月11日,乔治布什总统签署了《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对《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在Section211(a)中对“棕地”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扩建、再开发或再利用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污染物、致污物的土地。需要强调的是,考虑到与《固体废物处置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该条文在定义“棕地”的过程中,还包含非常详细而复杂的排除、附加条件。修订后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在Section101中的(39)也加入了该定义。

  由于污染场地管理开展的时间比较早,美国环保署对“污染场地”进行了相关的解释和分类,例如超级基金场地、棕地、RCRA场地、地下储罐场地等。但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释不等同于法律条文,而只是根据美国当前相关法律的要求和管理的需要所做出的。(Types of Contaminated Sites, https://www.epa.gov/

  Enforcement/types-contaminated-sites)

  英国对污染场地的定义

  英国在法律条文中对“污染地块”(ContaminatedLand)进行了定义,同时,各种政府文件或报告中均使用“污染场地”这一名词。英国于199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90》,5年后英国国会通过的《环境法1995》对其进行了修订补充,在Section78A(2)部分中对“污染场地”进行了明确定义:“位于场地地上或地下的物质引起(1)土地明显的损害或可能产生明显的损害;(2)或对受控制下的水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在Section78A(4)、(5)等又分别对“损害”、“显著”等词语的具体含义给出了解释和判断依据。

  英国主管环境保护的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于2008年发布了《污染土地法律定义导则》(Guidance on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Contaminated Land),专门用来指导《环境保护法》IIA中“污染地块”定义的运用。在关于“污染地块”法律定义如何而来的时候,该导则的解释是:“由于土地污染的复杂性,任何一种定义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以定义污染地块:1)无论污染物含量如何,只要存在于土壤中就认为是污染地块;2)土壤中的污染物高于一定的浓度;3)污染物具有一定的风险。由于《环境保护法》IIA关注的重点是问题地块,尽量避免触及非必要的无问题地块,所以基于两个原因将前两种定义方式排除掉:一是英国大部分污染物含量较低的土壤环境风险可以忽略;二是污染物含量并非良好的风险指示标准,风险高低受污染物所处位置的影响非常大。”

  为了便于操作,《环境保护法1990》2A部分中还规定部门国务大臣应颁布相关导则,具体指导地方政府对污染场地进行判断等工作。例如2012年4月,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根据该法律78YA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污染土地法定导则》(Contaminated Land Statutory Guidance),对地方政府如何执行政策进行了解释和指导。英国通过一系列法定导则,对污染地块的定义和判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指导地方政府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工作。但是环境部门很少使用“棕地”这一术语。“棕地”在英国通常指的是曾经开发过的土地,在2012年英国社区和地方发展部出台的一项文件中,“棕地”与“曾开发土地”交替使用。英国环境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棕地”的定义。

  加拿大对污染场地的定义

  根据加拿大政府接受的定义,“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指的是:场地上某物质的浓度(1)超过背景值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短期或长期危害,或(2)超过特定政策规定的标准。加拿大政府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Federal Contaminated Site Action Plan)将该定义作为场地能否得纳入资金支持的判断条件之一。

  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对污染场地的定义为:“因危害物质存在与土壤、水体(包括地下水)、空气等环境介质中,可能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环境(如土壤、水体、土地、建筑物)产生负面影响的区域”。

  其他国家

  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环境保护委员会(ANZECC)关于“污染场地”的定义为:“危险物质的浓度高于背景值的场地,且环境评价显示其已经或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即时的或长期的危害”。

  荷兰在其《土壤保护法》中定义为:“已被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并对人类、植物或动物的功能属性已经或正在产生影响的场地”。

  西班牙定义为:“因人为活动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土壤的功能失去平衡的区域”。

  比利时在《土壤修复法令》中对污染场地作出的定义是:“因人类的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赋存于土壤环境,并对土壤环境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的区域”。

  由此可以看出,在各国的相关法律中出现“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污染地块”(contaminated land)、“棕地”(brownfield)等名词用来表述污染场地的概念。从字面上看,不同国家“污染场地”的差异体现在所包含的空间或区域的范围以及环境介质。例如,地块的含义是未被海洋或其他水体覆盖的陆地,通常是二维空间上的概念;场地除了陆地以外,还包括附着在空间上的任何东西,也就是三维空间上的概念。字面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其环境管理所采取的原则,针对各国的“污染场地”,风险管理的策略还是普遍接受的。

  虽然欧美各国对于污染场地定义的表述各有不同,但都直接或间接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污染场地指一个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具体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其二是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已被有害物质污染,并已对空间或区域内的人类或自然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不管如何表述,污染场地的概念都是为了更好的环境管理提供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