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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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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六条规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自行监测包括资料收集、布点、监测、样品采样、保存、样品流转及分析测试、报告编制、设施维护












参考资料:
1.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