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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
时间:2007.11.14      来源: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是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可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及产品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即使暴露在非常低剂量的POPs中也有可能引发癌症、损害中枢和外围神经系统、引发免疫系统疾病、生殖紊乱以及干扰婴幼儿的正常发育,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公约)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斯德哥尔摩公约》含正文30条和6个附件。

 

公约附件中规定首批受控的12POPs[1]包括:

1)附件A(有意生产):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PCBs);

2)附件B(有意生产):滴滴涕;

3)附件C(无意产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公约对上述12POPs分别规定了如下要求:

1)附件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附件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3)附件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订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减少其排放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对于附件C中现有各种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

4)附件A、附件B和附件C库存和废物: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中国自1998年以来一直参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谈判,并于2001523签署了该公约。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625做出了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公约于20041111对中国生效[2],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为保证中国有效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务院于20055月批准成立了以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电监会共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环保总局作为公约国家联络点,负责中国与公约秘书处和其它缔约方的联络。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缔约方大会的BAT/BEP专家组[3]和审议增列新POPs的审查委员会。

 

为查明POPs生产、使用及排放来源,制定相应的行业战略和计划,提高公众意识,开展相应削减和控制活动,自2001年起,中国政府在全球环境基金(GEF)、意大利、加拿大、美国和日本的资金与技术的支持下,开展了系列区域宣传培训、POPs暴露影响评估、淘汰杀虫剂类POPs[4]行动计划研究、削减处置PCBs行动计划研究、削减和控制二恶英行动计划研究、二恶英实验室能力评估,同时正在开展重点行业二恶英减排技术示范、PCBs废物管理与处置示范、用于白蚁防治的氯丹和灭蚁灵替代示范、含滴滴涕船舶防污漆的替代、以滴滴涕为中间体的三氯杀螨醇替代示范、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非焚烧销毁技术示范等活动。上述活动不仅为编制本《国家实施计划》提供了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也为中国今后履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需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削减措施,包括关闭、转产部分有意生产POPs的生产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推广替代品、替代技术、推动应用低污染物排放技术等;电力、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废物和危险品处理等领域需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以削减二恶英排放。这些完全符合中国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政策。

 

中国当前环境和发展形势为解决POPs问题提供了机遇。第一,政府已经明确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第二,中国的机构和制度建设、科学和技术发展为解决POPs问题创造了条件;第三,中国正在推行清洁生产,提倡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这都为减少或消除POPs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提出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的强制性要求的同时,也为中国开展相应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契机。履行公约有助于引进吸收先进的环保理念、技术、管理经验,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促进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推动清洁生产和产业与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合考虑公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和消除POPs污染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根据国情和POPs问题的特征,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本《国家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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