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POPs排放,依据公约不同时限性控制要求、中国POPs污染现状和控制行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可行性,确定中国实施国家履约计划的目标如下:
2010年目标:
(1)消除杀虫剂类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a)到2008年,禁止六氯苯的生产和使用;
(b)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和灭蚁灵的生产和使用;
(c)到2009年,努力淘汰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有限封闭体系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除外;
(d)到2009年,禁止任何用途滴滴涕进出口。
(2)控制在用含PCBs装置中PCBs使用:
(a)到2010年,建立完善的在用含PCBs装置申报、登记和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
(3)减少或消除无意产生POPs的排放:
(a)到2008年[5],基本建立无意产生POPs重点行业有效实施BAT/BEP的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新源应用BAT,促进BEP;
(b)到2010年,优先更新无意产生POPs重点行业源清单和排放量的估算,建立相对完善的无意产生POPs清单;
(c)到201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无意产生POPs重点行业现有源实施BAT/BEP的管理体系,并完成相应示范活动。
(4)减少或消除源自POPs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a)到2010年,基本建立针对POPs库存和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
(b)到2010年,完成全国已识别杀虫剂类POPs废物的30%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c)到2010年,完成示范区域PCB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5)其它措施目标:
(a)适时将与POPs排放相关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纳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按公约时限要求分别实施鼓励、限制和淘汰;
(b)加强POPs排放的环境监测,评估POPs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制定或更新相关环境和卫生标准;
(c)研究和开发满足中国履约需要的替代品/替代技术、BAT/BEP、废物处置技术和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加强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d)建立国际多边双边、国内中央和地方财政、企业以及民间其他资本相结合的投融资机制,保证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的资金需求;
(e)加强POPs相关研究、开发、监测、评估、管理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f)提高公众意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POPs管理的机制。
2015年目标:
(1)清除在用含PCBs电力装置中PCBs使用:
(a)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PCBs装置和全国已识别高风险在用含PCBs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2)减少或消除无意产生POPs的排放:
(a)到2015年,重点行业广泛开展应用BAT/BEP,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的趋势。
(3)减少或消除源自POPs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a)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国杀虫剂类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b)到2015年,完成一阶段清单中高风险含PCB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c)到2015年,实现对重点行业排放的已识别的二恶英废物实施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4)POPs的污染场地管理和处置:
(a)到2015年,建立杀虫剂类POPs污染场地清单,初步建立PCBs和二恶英污染场地清单;
(b)到2015年,建立涉及POPs污染场地的封存、土地利用和环境修复等环境无害化管理和修复支持体系。
长远目标:
(1)逐步消除在有限封闭系统中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
(a)到2025年,完成在用含PCBs装置的识别和PCBs使用的消除;
(b)全面推行BAT和BEP,最大限度消除二恶英排放;
(c)完善含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清单,逐步清除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