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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简介
时间:2010.10.28      来源:项目五处

   2009年5月,《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决议,将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以及全氟辛烷磺酰氟(全氟辛烷磺酸类,PFOS)、十氯酮、五氯苯、林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商用五溴二苯醚以及商用八溴二苯醚等九种物质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附件B(限制)或附件C(非故意产生),并按各物质种类形成了九个修正案。2010年8月26日,修正案正式生效。
   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
   将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四种POPs列入附件A(消除),无特定豁免用途。该四个修正案对缔约方生效后,缔约方应立即消除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将林丹列入附件A(消除),特定豁免用途:作为健康医药用于头虱和疥疮的二线治疗。该修正案生效后,除特定豁免用途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缔约方应立即消除林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将商用五溴二苯醚和商用八溴二苯醚两种POPs列入附件A(消除),特定豁免用途:含商用五溴二苯醚的物品、含商用八溴二苯醚的物品,并在附件A中分别增加第三和第四部分,对特定豁免用途做出了规定。该两个修正案对缔约方生效后,除特定豁免用途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缔约方应立即消除商用五溴二苯醚和商用八溴二苯醚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将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以及全氟辛烷磺酰氟(全氟辛烷磺酸类,PFOS)列入公约附件B(限制),特定豁免用途包括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行业所用的光掩膜、彩色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的电气和电子元件、金属电镀(硬电镀和装饰电镀)、利用化学品生产石油、利用控制红火蚁和白蚁的杀虫剂、地毯、皮革和服装、织物和室内装饰、纸和包装、涂料和涂料添加剂、橡胶、塑料;可接受用途包括半导体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料、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过滤器的蚀刻剂、航空液压油、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电镀)、某些医疗设备〔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辐射不透明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CCD颜色过滤器〕、照片成像、灭火泡沫、用于控制切叶蚁的昆虫毒饵,并在附件B中增加了第三部分,对可接受用途做出了规定。该修正案对缔约方生效后,除特定豁免用途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可接受用途领域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并逐步消除全氟辛烷磺酸类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将五氯苯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和附件C(非故意产生),无特定豁免用途。该修正案对缔约方生效后,缔约方应立即消除五氯苯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制定并实施旨在查明作为无意产生的五氯苯的排放和逐步采用BAT/BEP减少其排放的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源,应尽快、并在不迟于该修正案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最佳可行技术;对于现有各种附件C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
   此外,对于含上述九种新增POPs的库存、废物和污染场地,应制定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的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并尽力识别含POPs的污染场地,如果对这些场地进行修复,则应采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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