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约进程 > 缔约方大会
我国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
时间:2013.12.02      来源:

  2012年8月30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2009年5月8日,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等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列入公约受控名单。截至2013年5月,该修正案已对公约的163个缔约方生效。

  2011年4月29日,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将硫丹增列入公约附件A的受控名单。截至2013年5月,该修正案已对公约的159个缔约方生效。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提出,两个修正案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对保护中国公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新增列的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我国从未生产和使用过十氯酮、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并已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停止了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的生产;而林丹已无农药登记和原药生产;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已于2004年全面停产;五氯苯没有作为农药生产和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增列的硫丹,目前在中国有充足多样的替代品。因此,接受两个修正案不会给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影响。

POPs信箱:pops@mepfeco.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100035
Copyright © 2004-2021,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绿实业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3091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