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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 东北地区含PFOS消防产品管理与处置技术知识推广咨询服务意向征询公告
时间:2023.07.18      来源: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及有关修正案要求,推动我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以及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的淘汰与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执行实施了“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项目将在选定的优先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2019年5月,POPs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PFOS类的修正案(以下简称2019年修正案),将灭火泡沫由可接受用途调整为特定豁免用途,并对使用条件加以限制。该修正案虽暂未对我国正式生效,但含PFOS类消防产品的削减与替代已势在必行。PFOS项目已在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开展废弃含PFOS泡沫灭火剂无害化处置示范活动,示范活动由4省市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工作,正在形成具有示范性、探索性、可复制的管理方案及处置技术方案。

   目前示范省市集中于长三角地区,为促进更多省份建立规范化处置能力、加强规范化管理,项目拟基于示范管理及处置经验,结合地方管理要求及化工行业特征,在东北地区开展含PFOS废物示范经验推广、管理与处置技术培训、编制形成含PFOS消防产品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指南相关标准或/及专著等,切实提升我国含PFOS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后续国内履约及新污染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项目目标 

   基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及河南省形成的废弃含PFOS泡沫灭火剂无害化处置示范经验,结合东北地区消防、化工行业特征与地方废物管理相关要求,通过选定的机构推广含PFOS废物管理知识,制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程与教材、形成总结报告及标准、专著成果,提升公众意识等,促进本地区含PFOS废物规范化处置与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及产出详见工作大纲(附件)。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为实现该工作大纲确定的目标,应开展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1、制定含PFOS消防废物管理与处置培训方案; 

   2、编制培训材料; 

   3、开展培训并总结本地区培训经验、评估培训效果及影响; 

   4、结合项目示范经验及本地区推广经验,编制形成含PFOS消防产品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指南相关标准或专著、培训书籍(包括环境与社会管理部分)等; 

   5、落实环境和社会工作要求; 

   6、开展相关公共宣传工作,提升公众意识。 

本活动产出主要包括: 

  •     含PFOS废物管理与处置技术培训方案和书籍或培训材料出版计划; 

  •    含PFOS废物管理与处置技术培训材料(包括教程、课件、教材等); 

  •     培训会议和培训总结报告(包括环境与社会管理部分); 

  •     至少1-2份专著文稿、行业或团体标准(送审稿); 

  •     公众宣传活动和总结报告 

  •  

   项目实施周期为9个月,预计项目投入18个人月。   

四、资质要求 

    中心现邀请符合资质的单位提交意向书。有兴趣的单位须按如下资质要求提供逐一说明和一一对应的资料证明其具备项目要求的资质以及完成项目工作的相关经验。资质评定的标准如下: 

   1、具有固体废物、化学品等风险防控/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研究经验、技术支持或咨询服务经验等; 

   2、独立承担或协助举办与固体废物/化学品或废物处置等环境管理相关的培训、宣讲或研讨会等经验; 

   3、具有POPs废物相关处置技术指南编制经验者优先; 

   4、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优先。 

五、其他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需每家成员单位均满足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田振荣、任志远 

    电话:010-82268979、010-822689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Tian.zhenrong@fecomee.org.cn 

              ren.zhiyuan@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3年7月26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纸质意向书邮寄7份(正本1份、副本6份),并将电子版传真或电子邮件至: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肖穗子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849 

接收电子邮件: xiao.suizi@fecomee.org.cn 

  

POPs信箱:pops@mepfeco.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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