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履约工作全面启动
日前(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了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电监会等11个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标志着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行动将全面展开。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有机物质。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长距离迁移输送,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被生物体摄入后不易分解,并沿着食物链浓缩放大,对人体危害巨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不仅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而且还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对人类的影响会持续几代,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公约》旨在削减、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列入公约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控清单是开放的,首批受控清单包括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中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和滴滴涕为杀虫剂;多氯联苯为电力装置中使用的工业化学品;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为化工生产和燃烧过程中释放的污染物。
《国家实施计划》调查分析了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式。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我国仍在生产和使用的包括: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工业用途的多氯联苯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停止生产,但部分含多氯联苯用品,如变压器和电容器依然在使用;而生产和生活过程无意排放的二恶英等污染物以及源自废物和污染场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依然存在;环境和食品中依然能够检测到滴滴涕和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作为指导中国履行《公约》的纲领性文件,《国家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一直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为宗旨,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推动技术发展为重点,以制定和健全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政策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建立适宜的资金机制为保障,确定了有效削减、淘汰和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为有效推动总体目标的实现,中国将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履约活动,采取相应的战略和行动,以削减、淘汰和控制列入公约受控清单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具体目标为:
(1)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多氯联苯装置和已识别高风险在用含PCBs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3)到2008年,对重点行业排放二恶英的新源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措施;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的趋势。 (4)到2010年,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与处置支持体系,到2015年,初步完成已识别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在2015年前,中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领域共需要投入340亿元,来支持五大领域的17项活动。这些活动的优先领域包括:
(1)制定和完善履行公约所需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建设; (2)引进和开发替代品/替代技术、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废物处置技术和污染场地修复技术; (3)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 (4)调查和确认无意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清单、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和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清单; (5)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控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 (6)建立资金机制以保障各项行动计划的实施; (7)开展项目示范和全面推广; (8)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长效机制。
《国家实施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有利于维护我国负责任国家形象;通过利用公约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和经验,提升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通过处理处置一些高风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逐步还清历史的欠账,有利于解决危及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隐患;此外,通过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将建立和健全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法规体系,加快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低排放技术二恶英现有源的控制技术的开发,培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弃物处置和污染场地治理市场。
《国家实施计划》的实施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和电监会等13个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国家履约协调工作组将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共同推进履约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