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执行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均被列入名录。列入POPs公约受控范围的12种POPs的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此外,医疗废物也被纳入危险废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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