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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监理

环境监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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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环境监理概述 

6.1.1什么是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之后,根据污染场地修复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供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修复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6.1.2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核实施工方案与修复方案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

  ■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控制效果

  ■组织开展施工期环保宣传和培训;

  ■建立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协调修复工程相关方的关系;

  ■协助开展污染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6.1.3环境监理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地位

 

  6.1.4环境监理与修复工程各相关方的关系


  ■环境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服务与监督合同的关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施工行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同时环境监理单位又具有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义务的职责。

  ■环境监理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环境监理单位依托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对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环保相关内容提供咨询和服务。设计单位根据环境监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修复工程设计方案中环保措施的相关内容,确保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环境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项目施工中,环境监理机构是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权,有权检查项目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施工行为的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并对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及时采取纠正,行使环境监理合同授予的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权利与义务。

  ■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均是项目实施的第三方,负责对修复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但两者的工作目的和内容不同。工程监理侧重于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控制。环境监理重点是规范相关方的环保行为。

  ■环境监理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环境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管理的政府监督行为主体,不仅对项目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且从始至终对企业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和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进行指导监督控制。环境监理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期进行环境保护“事中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建设单位拒绝进行环保整改时,需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

  6.1.5.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包括核查、巡视、旁站、监测、记录、报告、会议等。

  核查

  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在修复工程各个阶段对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二次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巡视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旁站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监测

  为掌握日常施工造成的二次污染情况,环境监理单位通过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进行现场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较复杂的环境监测内容可通过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

  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会议由环境监理总监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培训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各参建单位及其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记录

  包括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巡视记录和环境监理旁站记录。

  文件

  环境监理机构采用环境监理联系单、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停工通知单以及环境问题返工或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进行主体工程实施情况和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

  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报告

  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专题报告、阶段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报告应报送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