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履约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亦称为“地球宪章”)的原则7中所阐明的,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这一原则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1)基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因此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责任。它意味着,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种族、地域、资源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务。(2)在各国之间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是有差别的,应与其在历史上和当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成正比。当代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片面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向地球排放大量污染物所积累形成的。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负主要责任,并应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率先行动。(3)本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环保技术的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资金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或补偿由于保护环境而带来的额外损失,并以优惠的、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无害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全球环境的责任。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强调这一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及履约能力方面的实际差距,发达国家在POPs的管理、处置、替代等各方面具有相对较好的经验和技术积累,同时发达国家通过历史上以污染为代价的发展过程已积累了较发展中国家雄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许多的POPs(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在历史上的生产和应用大国主要是现在的一些发达国家,它们对POPs污染问题的解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发达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摘编自《POPs知识100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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