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公约强调预防原则
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地球宪章》),其中原则15即为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作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也被称为“风险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针对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而提出的,目前已被许多环境法学家列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预防原则的目的在于,当我们对某一事物/行为的有害影响缺乏确定的科学知识的时候,该原则为我们提供行动指导。其核心观念是:即使以我们现有的科学水平无法在工业或技术活动和某种对环境的危害之间确立因果联系,也要本着预防原则对此项活动进行管理控制。 《斯德哥尔摩公约》针对的一些POPs,由于其结构复杂、分析困难,人们对于其详细的在环境中的存在、迁移、转化、归趋等情况尚不完全清楚,典型的例子就是PCDD/Fs。但是确实已有很多迹象和证据表明,这些POPs对于环境和人类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另一方面,符合POPs定义的物质其身还有很多,公约中规定了受控POPs的名单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的;而为了避免重蹈象有机氯农药、PCBs这样先大规模应用多年后才采取控制行动的覆辙,必须尽早将呈现POPs特性的污染物列入公约控制名单。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斯德哥尔摩公约》强调“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 事实上,《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草案中更为强调预防原则,其表述为:“确认预先防范方针是所有缔约方关注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本公约的基石”。由于一些国家担心该原则可能会被出于贸易保护等原因而滥用,从而导致更多的物质过多过快地被加入到受控POPs名单中,因此正式文本中对其表述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预防原则的体现对于象《斯德哥尔摩公约》这样针对化学品管理的公约是非常重要的。
----摘编自《POPs知识100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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