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木构件的处理药物,其选用要求为:
1 农药登记证中应注明可用于木构件处理;
2 药物应安全、高效、低毒;
3 药物在木材中有良好的渗透性;
4 经药物处理后的木材,应不降低力学强度、不提高可燃性或影响油漆效果,耐雨水冲蚀,对高温、高湿、光照作用稳定,药物本身对木材无腐蚀作用;
5 干燥后的药物应不易挥发,并具有稳定、持久的防蚁效果。
3.2.3装饰装修的处理药物,除应符合3.2.1、3.2.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选用要求:
1 药物的气味应较小;
2 药物对呼吸道、眼、皮肤应无或较少刺激性;
3 药物对人体应无累积毒性;
4 药物对室内环境应影响较小。
3.3 药物的管理
3.3.1药物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并配置一定的急救用品。
3.3.2贮存的场所应力求坚固、通风、干燥、阴凉,并配有防火、防爆、防盗等专门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3.3应根据药物种类、特性实行分类存放,并与生活区、办公区和饮水区相隔离,严禁与食物一起存放。
3.3.4应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对药物出入库时间、数量、领用人、复核人一律实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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