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内蒙古第一次区域座谈会后,2006年5月25-26日,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在厦门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区域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代表,还邀请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履约工作相关的厅局及大型企业代表共100多人。 会议期间,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专家组和履约办介绍了我国参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履约工作的进展以及《国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参会代表就其关注的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次实现了本次会议征求各方意见,宣传公约的预期目标。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危害,2001年5月23日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92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批准我国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国家领导对POPs问题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10月1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就对POPs问题做了专门批示:“要早谋对策,……-这件事不仅关系履约,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因此,履行国家公约,解决POPs的污染问题,是落实党中央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按照公约要求,我国须在2006年11月11日向缔约方大会递交《国家实施计划》。由于《国家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涉及范围广,200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等11个部委组成的“《国家实施计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国家POPs管理和控制的方针和政策,协调国家POPs管理和履约重大事项。随着公约对我国的正式生效,2005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家实施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共同商讨我国的履约大计,并按公约要求全面推进我履约工作。 通过广大专家的辛勤工作,在中央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经完成杀虫剂类POPs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情况调查;初步确定了二恶英类POPs的排放行业和重点企业;抽样实测并结合联合国推荐工具包排放因子推算出了我国二恶英类POPs的排放清单;会同国家电监会进行全国多氯联苯清单调查,通过抽样调查提出了库存、废弃和污染场地的初步清单;全面评估我国POPs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体制及相关处理、处置和替代技术。在此基础上,对照公约要求,初步提出了我国为履行公约义务将应采取的控制、削减和淘汰目标、战略和行动计划及履约绩效评估指标,并参照公约推荐的实施计划框架导则,形成了《国家实施计划》初稿。本次区域座谈会目的之一就是征求各方对《国家实施计划》初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POPs污染已经成为目前重要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减少、消除和防范POPs污染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国与此相关的行业主要有电力、钢铁、冶金、建材、化工等,将面临技术更新、产品结构调整的压力。中国政府将郑重承诺履约公约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开展履约工作。中国政府将依法对排放POPs的企业的严格管理,淘汰一些落后工艺和产品,积极研发和推广替代品、替代技术和低污染物排放技术,通过履约工作努力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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