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电监会等11个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标志着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行动将全面展开。
POPs是指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有机物质,不仅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而且还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影响会持续几代。POPs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因此,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
目前,我国POPs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POPs的危害开始显现”。《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POPs中,我国仍生产和使用的包括: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工业用途的多氯联苯早在1980年代初停产,但是部分含多氯联苯用品如变压器和电容器依然在使用;化工生产和燃烧过程中释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 是当前全球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此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含POPs的废物和污染场地,实现无害化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继《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后环境领域第二个对发展中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明确削减淘汰时间表的公约,其目标旨在削减、消除和控制POPs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与臭氧层破坏和气候变化等其它全球环境问题相比较,POPs的污染与受污染危害的首先是本国的民众。国家领导人对《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十分重视,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都对履约工作曾做出过重要的批示,强调履约工作不仅关系履约,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的健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要早谋对策,并主动商有关部门加以落实。为此,我国于2003年9月全面启动了《国家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成立了《国家实施计划》编制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成立了“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统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在2006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的要求。这是推进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作为指导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纲领性文件,《国家实施计划》确定履约目标、战略和各项行动时,充分贯彻落实了国家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的要求:
一是要通过履约工作,充分利用公约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和经验,提升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废物处置、钢铁、水泥、造纸、有色、化工等排放无意产生POPs的行业,通过履约要促进行业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和资源,从而达到二恶英的削减。与此同时,在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的过程中,我国部分有意生产POPs企业将面临关闭、转产,要大力推动替代品、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动采纳低污染排放技术等。因此,要通过履行国际公约,努力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提出的目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在全面推进履约工作的同时,力争取得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先处理处置一些高风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的POPs污染问题,逐步还清历史的欠账。按照公约要求,我们要争取在今后5-10年时间内淘汰氯丹、灭蚁灵和一些不合规定的滴滴涕生产与使用;要在2010年前查清、2025年前消除完在用设备中的多氯联苯的使用等。在这过程中,我们要重点解决一些关系饮用水源安全的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处置,努力防止发生类似上世纪60-70年代发生于日本“米糠油”和台湾的“油症”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在履约过程中抓紧建立和健全我国的POPs污染控制标准、法规体系,加快杀虫剂类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以及二恶英现有源的控制技术的开发,积极培育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治理市场。要提高我们应对由于履约所带来的??拭骋仔问频谋浠??乇鹗撬孀排访拦?彝V?OPs使用和降低POPs排放以后,发达国家POPs在环境中的背景值逐渐降低,其对有关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将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性保护措施。我们也应当逐步设立相关的产品标准,以便既能加强对本国产品的依法监督,也能有效阻止外国含二恶英和多氯联苯的商品进入中国,保护中国的国际贸易和公众健康。
我国属于POPs生产、使用和排放大国,特别是非故意产生的二恶英类的排放规模和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POPs的污染控制,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可以说履行公约,对我国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为了充分利用履约所带来机遇,化解挑战所带来的风险,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国家实施计划》确定了2007-2015年我国履约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即完善实现履约目标的政策法规,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采取相应的战略和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和分行业开展履约活动,以削减、淘汰和控制POPs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具体控制目标为:
一、淘汰杀虫剂类POPs。禁止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和毒杀芬的生产和进口。除有限封闭系统中间体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的滴滴涕生产和使用外,到2009年,基本消除氯丹、灭蚁灵和滴滴涕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努力消除9种杀虫剂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二、控制和消除多氯联苯污染。到2015年,完成示范省在用含多氯联苯装置和已识别高风险在用含多氯联苯装置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和处置;
三、削减二恶英排放。到2008年,对重点行业排放二恶英的新源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措施;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现有二恶英排放源采取相应措施,力争到2015年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量的增长趋势;
四、强化废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到2010年,完善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支持体系;到2015年初步完成已识别POPs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与处置。
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在2015年前,中国在POPs控制领域共需要投入340亿元,通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民间资本和国际多边资金和双边资金等渠道,来支持五大领域的17项活动。这些活动将涉及众多的产业和行业。为确保履约工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将从以下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1. 加强对履约工作的领导,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统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履约工作,定期监督、总结、评估履约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和更新本计划。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组织各成员部门共同落实本计划,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顺利推进各项履约工作。鼓励和支持POPs污染严重和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和实施履约活动。
2. 加强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及其办事机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建设,建立履约的决策支持体系,建立和健全技术支持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履约的交流和合作。
3.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将控制和削减POPs纳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强化对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行动的政策引导和法规控制。积极采用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手段促进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
4. 加快履约进度,减少履约风险,通过示范项目以及行业整体行动方式开展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活动,并根据各有关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行业实施计划或方案;通过整合资金、优化技术、完善管理和开拓市场,以解决POPs问题为切入点,促进履约相关领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5. 对于杀虫剂类POPs,通过引进、开发和推广替代品与替代技术,采用综合防治等手段,以及适时颁布禁令等措施,分阶段、分区域、分行业淘汰和控制其生产和使用,最终完全消除杀虫剂类POPs生产和使用。
6. 对于在用含PCBs的电力装置,尽快组织全面调查和跟踪管理,直至其退出使用并予以处理;查清含PCBs退役电力装置的封存地点和现状,建立处置设施,分阶段、分区域予以环境无害化处理。
7.对于无意产生POPs,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首先从源头削减和控制POPs排放,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满足公约相关BAT/BEP条款的要求。通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确保新建设施按照公约要求限制POPs排放;结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以及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应用BAT/BEP;对技术落后、POPs污染严重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性淘汰。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和各行业发展水平、POPs排放贡献率以及POPs危害程度的差别,国家将采取不同的控制目标和削减时间表。
8. 对于控制POPs排放的替代品/替代技术、BAT/BEP和废物处置技术的开发,要尽量立足于国内技术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POPs淘汰和控制要与替代/控制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同步进行,以满足国内需求,从根本上保证履约活动的顺利实施。
9. 加强POPs科研机构和监测机构能力,组织开展系统的研究工作。积极推进国家POPs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环境、卫生标准,推进POPs的基础研究工作;进一步开展POPs污染现状调查,评估POPs的社会经济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0. 广泛发动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调动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为履约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POPs削减、淘汰和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作为该公约的国内牵头部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履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调动国内外一切可能的力量,共同来推进我国的履约工作,为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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